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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

来源:本站        时间:2017-6-3        关注:

     2017120,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汇发2017 3号文,该文再一次对货物贸易重申“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那么这一原则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在2012年外汇改革时由汇发2012 38号文第一次提出,由于外汇改革取消核销改为总量核查监测进出口企业的外汇情况,因此不能再按原来的单笔对应法控制外汇收付,故提出这个新原则并采用总量核查办法加以控制。

   “谁出口谁收汇”原则,不看是不是由客户付汇,而是看是不是由出口商收回外汇货款,即以谁的名义报关出口,就必须以谁的名义收汇,至于是不是由客户支付不再要求。举个糖炒栗子:A出口商自营出口给客户BA必须收汇,不要求必须是客户B支付的,可能是B指定的其他关联公司C向出口商A支付货款;再比如出口商A委托代理公司E出口,此时必须由代理公司E收汇,不能由委托方A收汇。

   “谁进口谁付汇”原则,是要求进口商必须支付外汇货款,至于是不是支付给供应商不再要求,即以谁的名义报关进口,就必须以谁的名义付汇,不要求是不是必须支付给供应商。例如进口商A自营从国外供应商B公司进口商品,必须是A公司支付外汇货款,可能是支付给供应商B,也可以支付给B指定的其他境外公司;再比如进口商A委托代理公司B进口商品,此时必须由代理方B进行支付而不能由A支付。

      为什么外汇局再一次对该原则做重申呢?因为实务操作中很多进出口企业没按该政策办理,导致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常见的不匹配有如下几种:

      1.代理进出口业务,委托方违反外汇政策自行收付汇。

      这主要是委托方对代理方不信任导致,委托方怕代理方收汇后截留资金,或害怕将付汇所用资金支付给代理方后代理方不按时支付造成合同违约。

      2.境内交货,导致进出口企业没有报关货物流

      采用EXWFCA等家门口或指定地点交货的成交方式出口货物时,一些按国际贸易规则办事而不看中国自身出口特点的企业,其出口报关环节直接由客户委托其他企业报关,造成实际出口商没有报关,取得不了货物信息,但自身又收取了货款,造成只有收汇信息而没有货物信息;

      还有一些进口企业,境外采购但境内交货,即虽然采购合同与境外供应商签订,货款也是直接支付给境外供应商,但是,境外供应商直接在境内采购该货物后直接在境内交付给进口商,或者境外供应商在境内有关联企业,直接让境内关联企业给进口商交付货物,这就造成进口商不需要报关进口取得不了货物流信息,但却向境外支付了外汇货款。

      3.假借进口贸易进行付汇,变相转移资金到境外

      由于资本项下外汇支付变得难上加难,有一些企业就利用虚假贸易方式把资金转移到境外,造成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

      有如上情况的企业一定要注意,违反“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政策的,会对企业自身的总量核查指标造成失衡,引发总量指标偏离正常范围进而引起外汇分类降级,影响后续进出口业务操作。

      文章来源:王术芳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