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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直接持股的股权架构法税问题总结

来源:中税小百科        时间:2022-5-2        关注:

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是最为常见、简单的一种持股架构,即由公司创始人与其创业伙伴直接持有核心公司股权的架构。在该类股权架构设计中,不存在持股平台,股权结构清晰明了





一、自然人直接持股的股权架构涉税政策

(一)、公司上市前的税收政策

1、取得股息红利及转让股权所得均不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我国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法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劳务、服务及无形资产范畴,因此,无论是从非上市公司分得股息红利,还是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均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2、持股期间股息红利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公司上市前,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由于是股东个人直接持股,股东个人从核心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相比于控股公司股权架构,自然人直接持股的股权架构税负更重,且公司创始人也缺少了控股公司持股平台这一进行再投资的资金池。

备注:这个问题是很多小微企业自然人股东所面临的痛点之一。


3、转让股权税负相对较低

在公司上市前,在股东个人直接持股核心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如股东想要转让股权退出公司,公司创始人只需负担20%的个人所得税。相较于控股公司股权架构,股东个人持股时转让公司股权的税负稍微低点。

备注:这个税负针对小微企业的创业者,其实已经很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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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上市后,股东个人将享受诸多税收优惠政策

1、取得股息红利及转让股权均不需缴纳增值税

公司上市后,公司股票将成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金融商品”,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公司上市后,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征收增值税。另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而通过合伙企业与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的,将无法享受该项免税政策。

因此,公司上市后,虽然公司股票成为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金融商品”,但个人股东无论是取得股息红利还是转让股权均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取得股息红利可享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件,持有上市公司非限售股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缴纳,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2〕85号文件,上市公司股东持有限售股的,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3、转让非限售股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8〕61号文件,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件,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在转让上市公司非限售股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而转让限售股的,则需要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当个人股东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转让限售股的,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二、自然人直接持股股权架构法律分析

1、公司股权清晰明了,可有效避免股权纠纷

此类股权架构中自然人直接持股,不存在持股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明了,不需要进行任何股权穿透。同时,也因为公司股权结构简单,相较于有限合伙股权架构、控股公司股权架构而言,股东少了,发生股权纠纷的风险相对而言也会更小。


2、不利于隔离“公司经营风险与股东个人财产”

公司拥有独立法人人格,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一般而言,公司债务不会穿透由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但鉴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存在,在理论及实践中,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

因此,相对于有持股平台的股权架构而言,自然人直接持股不利于隔离公司经营风险与股东个人财产。


3、不利于公司创始人控制公司

由于不存在持股平台,公司创始人不能通过持股平台集中核心公司股权,因此,相较于有限合伙股权架构、控股公司股权架构而言,自然人直接持股核心公司不利于公司创始人控制公司。在自然人直接持股的股权架构中,由于公司股权相对分散,公司在股东会层面很容易形成僵局,进而影响公司决策效率。之前雷士照明所发生的一系列股权纷争就是此类股权架构的惨痛教训,公司创始人吴长江最后还被判入狱10年。


4、不利于公司引进资本、人才、实施股权激励

利用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控股公司持股平台引进资本、人才、实施股权激励的存在种种好处,相反,自然人持股的股权架构因为不存在持股平台,在引进资本、人才、实施股权激励时,都存在着种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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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适用情形

1、创业初期的股东

对于刚开始成立公司进行创业的股东,由于与合作股东之间会存在着性情、经营理念、甚至待人接物等各方面的磨合问题,股东加入与退出可能会较为频繁,而在自然人直接持股的股权结构下,股东的退出与加入都会较为便利。

另外,在公司商业模式尚不成熟时,也不宜把股权结构设计得过于复杂,此时,由股东个人直接持股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同时,股东个人直接持股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为公司后续股改留下操作空间。


2、计划短期持股套现的股东

通过上述自然人直接持股的股权架构税负分析可知,相较于通过持股平台持股,股东个人直接持股转让公司股权时的税负相对要更低。且在公司上市后,股东个人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还可额外享受诸多税收优惠。因此,自然人直接持股的股权架构适合计划短期持股套现的股东。

文章来源:弘一律师